为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,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,更好地践行“四种形态”要求,规范谈话函询工作,近日滨州市纪委制定出台了《关于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》,为进一步做好谈话函询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。
明确适用情形。按照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“零暂存”的要求,明确三种适用情形,即: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,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,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;反映问题笼统,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,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;其他适用谈话函询的情形。对上述情形要求本人作出情况报告或承诺,并上报市纪委存档。
明确谈话对象。为体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,针对监督对象的特点,将谈话人分为三个层次,分别由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、委局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、干部监督室负责人进行谈话,必要时委托谈话对象所在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。
明确程序要求。对谈话函询的提请、审批、通知、实施以及谈话场所、安全措施,情况报告材料的审签做出具体规定,明确要求对谈话函询的情况要进行审查,必要时进行核实,以保证谈话函询的严肃性、权威性。
明确处置方式。主要有转初核、组织处理、诫勉谈话、了结等四种情况处置方式。特别是对反映问题失实但造成影响需要澄清事实的问题线索,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,最大限度地保护纪检监察干部履职尽责的积极性。今年上半年,市纪委干部监督室谈话函询4人,既查清了问题,又教育了干部,收到了良好成效。